2002年12月1日頒發
第一條 監考人員應按照監考的場次、時間和地點,于考試前15分鐘或規定的時間領取試卷并到達考場。
第二條 監考人員應于開考前指導考生按秩序隔位就座,宣布考場規則。閉卷考試時,如發現考生攜帶有文具以外的物品,應指導考生集中存放到指定地點。
第三條 考前10分鐘,監考人員當衆啟封并清點試卷,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有關學院或教務部聯系;考前5分鐘開始分發試卷。
第四條 考試開始後,監考人員應逐一核對學生的學生證或身份證,并檢查其是否與考生本人及試卷上填寫的姓名相符。
第五條 開考30分鐘後,監考人員應清點實際參加考試的考生人數,收回缺考試卷,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填寫缺考考生的姓名、實際參加考試的人數。
第六條 考試過程中,如發現考生有違反考場規則的迹象,應予以警示;對違紀舞弊的考生,應立即沒收考卷,收集舞弊證據,令其退出考場,并在舞弊試卷成績欄中注明“舞弊”字樣,同時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詳細記載其違紀舞弊情節。
第七條 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應及時核對試卷份數,如實填寫至少有兩名監考人員簽名的《考場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一份連同試卷交課程所在學院,另一份連同學生違紀舞弊證據及其試卷交本學院教學秘書。
第八條 監考人員應嚴格按規定的時間組織考試,不得擅自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
第九條 監考人員應認真履行監考職責,對考場紀律負責。在監考過程中不斷巡視考場,不得擅自離開考場,不得使用通信工具、看書報、吸煙、閑聊等。
第十條 監考人員不得對考生就試題内容、題意作出解釋或暗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瞞、包庇或協助學生違紀舞弊。
第十一條 監考人員應制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場,接受考場巡視員的檢查和指導。對考場出現的異常情況,監考人員應及時向考場巡視員或教務部報告。
第十二條 監考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或因監考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