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3日第2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嚴肅教學紀律,維護教學秩序,保證教學質量,規範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事故是指由于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以及後勤工作人員等的過錯,直接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并造成不良後果的事件。
第三條 教學事故分為重大教學事故、較大教學事故和一般教學事故。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教學事故:
1、教師在各類教學活動中有違背四項基本原則或損害國家和民族尊嚴的言行,并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2、教師缺課或擅自停課達二次以上的;
3、任課教師及相關人員洩露試題的;
4、丢失尚未評閱的試卷,造成無法評定學生成績的;
5、教師未評閱試卷,随意給定成績,造成學生成績嚴重失實的;
6、違反成績管理規定,随意更改學生成績的;
7、監考人員嚴重失職,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緻使考試無法正常進行,或違反監考規則,縱容、參與考生作弊的。
8、在各類教學活動中,因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嚴重傷害或财産重大損失的;
9、其它對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為較大教學事故:
1、教師缺課或擅自停課一次的;
2、教師不按評分标準、答案要點評閱試卷,造成學生成績失實的;
3、丢失已閱試卷、畢業論文等重要教學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4、教學管理人員未及時送達教學計劃、教學通知等教學文件,緻使教學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
5、因教學管理人員的過失,造成課堂漏排或錯排,影響正常教學的。
6、因管理人員或教師的過錯,丢失、損壞教學設備,或擅離職守,緻使教室或教學設備無法使用的;
7、其它對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造成較大影響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一般教學事故:
1、教師擅自調課(包括變更主講教師、教學時間、地點等)的;
2、教師無正當理由遲到、中斷講課或提前下課的;
3、教師在授課時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的;
4、教師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學生考試成績的;
5、教材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在開課一周後未能供應教材的;
6、教學管理人員未及時送達教學計劃、教學通知等教學文件,或教學調度失誤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緻使教學秩序受到影響的;
7、教室管理人員未能及時提供教學用具或設施,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的;
8、教學設施損壞,未及時修複,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的;
9、其它對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造成一定影響的。
第七條 教學事故的認定機構為教務部。
第八條 教學事故發生後,由教務部會同責任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核實。教務部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确定教學事故類型。對一般和較大教學事故作出處理決定;對重大教學事故,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校務會審定。
第九條 對于一般教學事故責任人,在全校範圍内予以通報批評,當年年終考核評定為基本合格;對于較大教學事故責任人,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當年年終考核評定為不合格;對于重大教學事故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當年年終考核評定為不合格。
第十條 教學事故當事人如對處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辦法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學工作。研究生、成人教育教學工作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