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敬琳:西方環境國家理論的生發、取向及其超越

發布者:林昇發布時間:2023-11-10浏覽次數:10

摘 要:為概念化和規範化國家在環境保護中的角色和作用,西方學者提出環境國家概念并在不同學科視阈下展開了研究。環境國家是一種把對環境的理解融入到國家治理原則和治理行動中去的政治單元,它可以通過實證、治理、批判、規範四個向度來加以定位。當把生态合理化和國家轉型視為兩個可以相互促進的目标和工具時,環境國家理論呈現出一種追求普遍正義、改革民主弊端、推動治理轉型的三維取向。考慮到西方長期存在忽視國家的研究傳統,這種重構舊問題、鼓勵新假設和論證新可能的理論努力應當肯定,但西方中心主義的研究傾向使其陷入實踐合理性不足的困境。中國生态文明在正義、民主、治理議題上的相關理論與實踐可以為其提供新思想資源和新路徑參考。

關鍵詞:環境國家;國家合理性;普遍正義;民主改革;治理轉型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領導生态文明建設的理論創新與實踐經驗研究”(22AZD090);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專項一般項目“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對人類生态文明思想的革命及其當代價值研究”(2022JZDZ019)。


環境問題源于不合理的資源開發利用方式和生産生活方式,它一方面可能會導緻全面危機的産生,另一方面可以為協同轉型提供契機。能否在遏制全面危機的同時引導協同轉型,取決于能否将環境問題作為一種高等級的政治議題并付諸實際行動。西方環境國家論者敏感地抓住了環境保護不隻是一個資源産權或者社會倡導的問題,它更是一個政治理念和領導方式調整的問題。如何将國家(及其所在的橫縱層級)帶回到環境研究的中心,從事實層面凸顯國家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以及環境保護在國家中的地位,并從價值層面對國家權力提出規範性要求,是那些認為國家應當在環境保護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理論家們需要思考的問題。如果中國想要讓外部了解自己構建的是一種什麼樣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衆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不妨與一個同樣主張政府起主導作用的環境國家理論展開對話,了解它研究了些什麼,再告訴它中國正在做些什麼。


一、西方環境國家理論的生發邏輯及其多面向性

環境國家理論是西方學者在把握西方綠色思潮、民間環境運動和國家環境實踐的基礎上,從不同學科尋找思想資源,來對國家環境角色的合理性以及國家環境行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辯護而從事的研究,其生成受到獨特的實踐和理論雙重邏輯的影響。因生成過程受到雙重邏輯影響,導緻環境國家呈現出實證研究、治理研究、批判研究和規範研究的多向性。不同研究面向取決于研究所反映和對應的曆史和現實以及研究者想要實現的目的和意義,帶來不同的研究旨趣。

(一)環境國家理論的生發邏輯

為應對環境污染和民間運動帶來的政治壓力,20世紀60-70年代之後,許多西方國家擴大了在環境領域的權力幹預範圍。為概念化和規範化國家在環境保護中的角色和作用,20世紀80年代末,德國法學家克洛普費爾(Michael Kloepfer)和霍夫曼(Hasso Hofmann)首先提出“環境國家”(Umweltstaat)概念,尤其是克洛普費爾明确指出:“環境國家被理解為一個國家體系,它把(維護)環境的完整性作為任務和決策目标。”在克洛普費爾之後,來自法學、政治學、行政學等不同學科的學者和來自治理理論的研究者運用此概念或其它相關概念,對國家在環境保護中的角色和作用展開了研究。在法學視阈下,一些學者在憲政國家的傳統之下,對國家環境保護的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國家環境保護可能帶來的對自由的限制以及如何解決環境保護和公民自由之間的沖突進行了研究。在政治學視阈下,一些學者專注于國家合法性的民主基礎,對國家綠色要求背後的公共價值和政治倫理展開了研究。在行政學視阈下,一些學者對國家面臨的壓力、國家在阻止環境破壞上的能力以及行政國家改革的動力和方向進行了讨論。還有一些學者把環境國家看作一個和國家功能、國家能力有關的存在,對其曆史演進、環境表現及其影響因素展開了研究。另外在治理理論影響下,一些學者對國家的可持續性轉型展開了研究。

環境國家理論的生成和發展有其獨特的實踐和理論雙重影響邏輯。實踐邏輯是指無論是作為一種實質性存在還是作為一種知識性存在的環境國家,其産生和發展都由實踐推動。這種實踐推動特征既影響着環境國家理論的立論前提(承認國家,國家已然出現在環境保護的進程之中,雖然國家可能是環境破壞的肇始者,但國家更可以成為環境問題的解決者),也影響着環境國家的立論基點(對國家新的、更平衡的、更務實的理解的出現,使得國家的合生态性取代國家的反生态性成為環境國家理論的立論基點)和研究重點(國家何以成為、如何成為一個生态負責任的治理結構成為研究重點)。理論邏輯是指環境國家理論是不同學者從交叉學科互鑒中尋找思想資源對其合理性作出的闡釋,這使得環境國家理論無時無刻不受到其它學科理論傳統的影響,并且要對其它學科理論中呈現出來的國家形象進行回應。交叉學科互鑒一方面給環境國家理論帶來了開放的活力,另一方面又使得它缺乏整體性和連貫性,進而帶來分裂性和從屬性。如何跨越學科界限回到問題本身,在複雜的研究面向之中尋得一個邏輯和曆史相統一的框架,使環境國家的理論實質和特質被外界看到,為不同形态國家的理論實踐對話提供基礎,是本文的重要任務。

(二)環境國家研究的多面向性

受實踐和理論雙重生發邏輯的影響,環境國家研究呈現出一種複雜的多面向性。環境國家是一種把對環境的理解融入到國家治理原則和治理行動中去的政治單元。其中,對環境的理解包括對環境問題特性的理解和對環境問題潛力的理解。對環境問題特性的理解主要是指對環境問題跨邊界(包括跨物種邊界、跨主權國家轄域邊界以及跨行動主體邊界)特性的理解;對環境問題潛力的理解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将環境問題視為一種亟待解決的危機(指向具體機制層面),二是同時将環境問題視為一種解放或轉型契機(指向政治理念和主體關系層面)。根據對環境的理解的不同,環境國家可以在實證、治理、批判、規範四個向度來加以定位。在實證向度上,環境國家指接受并積極承擔越來越多環境責任的國家,為履行這一職責它發展出了各種各樣的治理機制和治理工具;在治理向度上,作為一種附生于現存國家基本建制的國家形式,環境國家可以從環境—政治、環境—經濟、環境—社會新型關系或環境—政治—經濟—社會複雜系統來加以審視,它是一個緻力于主體間相互作用和綜合轉型的國家;在批判向度上,環境國家是一個對現有國家制度、結構、發展理念等進行生态批判以使其更具反思性和生态負責任性的國家;在規範向度上,環境國家是把實現可持續性或在實現可持續性過程中實現某些某些公共價值作為目标的國家,經濟、社會、政治、文化重構都以有利于這些目标為趨向。除了四個向度,根據起作用層級的不同,環境國家還可以在國内和國際兩個層級發揮作用,它非常關注自己的國際角色。需要指出的是,就算是最為激進的規範向度也并不把生态中心主義作為理論的唯一意識形态,盡管生物中心價值需要被強調,但國家與正義、民主、主權、公民權利義務之間的關系以及國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需要被強調。環境國家理論的生成和發展都被置于全球化進程之中,這使得環境國家追求的可持續性和公共價值兼顧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全球屬性。

實證、治理、批判、規範既可以在單個也可以在多個向度被加以應用,這不僅取決于研究所反映和對應的曆史和現實,還取決于研究者想要實現的目的和意義,并且它們會帶來不同的研究旨趣。不同的研究旨趣可以從誰是工具、誰是目的來加以理解:當“環境”成為環境國家的主語詞,即當規範向度成為唯一向度、研究目的在于探讨可持續性的實現方式時,環境性成為環境國家的根本特性,這意味着國家成為環境問題這一亟待解決的危機的一個方案,即國家成為追求可持續性的一個工具;而當“國家”成為環境國家的主語詞,即當實證、治理、批判這三個向度被單獨或四個向度被聯合加以應用時,解決環境問題(包括應對環境變化、防止環境退化、化解環境危機、防範環境風險等)會成為确立以及增強國家的工具,在此意義下,環境問題顯現出一種導緻國家轉型或社會解放的潛力,國家的生态合理化或國家在環境行動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成為理論焦點。這兩種方法的區别在于,前者更多強調的是國家對于環境問題解決的重要性,後者更多強調的是環境問題解決對于國家的重要性。因為環境國家理論的生發受到實踐和理論雙重邏輯的影響,這導緻它并不尋求一種單一的工具論或目的論,而是尋求工具和目的之間的辯證關系:環境性是環境國家重要的但并不唯一的特性,不能經由這一個方面的特性就推斷出它的全部特征;在國家轉型和環境問題解決之間,環境國家理論既試圖借助于環境問題解決來推動國家的綠色轉型以及實踐更高的政治倫理(比如正義),又試圖借助于國家環境治理(包括國家自身環境治理水平和政治—經濟—社會合作治理水平的提高)來實現生态合理化。


二、西方環境國家理論的正義、民主、治理三維議題

考慮到環境問題獨特的公共性、環境危險/風險傳導的特殊性和溢流性,為了保障安全國家必須更加積極有為。隻有國家才能對抗導緻環境破壞的權力失衡,隻有國家才能制定阻止環境朝向惡化方面發展的權威規則和制度,國家必須緻力于回應社會的生态環境需求并維護人與自然共同的生存空間。因此,當把生态合理化和國家轉型作為兩個可以兼容、并行不悖、相互促進的目标時,環境國家呈現出一種追求普遍正義、改革民主弊端、推動治理轉型的三維理論取向。

(一)追求普遍正義

環境國家的實質性作用有賴于其環境角色的合理化。正義為環境國家角色的合理化提供了新說明,這種新說明包括在正義的縱向維度上它增加了跨國正義,在正義的橫向維度上它認為無論是生态正義還是社會正義都需要擴展新内容。基于對環境問題的跨物種邊界、跨主權國家轄域邊界特性的理解,環境國家論者嘗試去構建一種融合生态正義和社會正義、國内正義和國際正義的普遍正義。普遍正義需要一個總體化的環境解決思路,市場和社會并不具備這種總體性,隻有承擔并強化了生态責任的國家才有可能具備。

國家不僅僅是權力或利益協調之所在,還應争取成為正義之源。首先,在國家角色定位上,當把環境國家作為一種規範理想時,埃克斯利(Robyn Eckersley)認為國家不應當是一個自私自利的權力,而應當成為實現環境正義的工具(vehicle),作為一種公共生态受托人(public ecological trustee)而存在。博塞爾曼(Klaus Bosselmann)也指出生态正義、生态人權和可持續性治理是這種理想國家的主要關注點,國家作為環境受托人(environmental trustee)而存在。其次,在國家作為受托人要促進誰的正義,即正義的主體問題上,環境問題“将以前被認為是孤立的地方連接了起來,對領土統治的排他性提出了深刻問題”。博塞爾曼認為把可持續性原則和領土主權聯系起來有助于國家環境受托功能的發揮,埃克斯利則把正義置于全球風險社會語境之下,提出除了本國公民,還應當把那些無法表達自身的自然、未來世代和受到環境負擔遠離模式影響的“所有受影響者”(all-affected)包容進風險共同體,實現風險共同體的生态擴展。這種在規範維度上對共同體成員作出的規定,并不是一種純理論推演,它建立在對人類中心主義的自由主義正義觀、新自由主義的全球推進帶來環境負外部性外溢以及由此而來的全球範圍内環境收益負擔分配非正義現象進行反思的基礎之上,其目的是試圖把具有世界主義視野的所有受影響者原則作為一種限定原則來補充基于民族排他主義的歸屬或成員原則。當然,如果要做到共同體在風險語境下的全球擴展,要做到用所有受影響者原則補充主權國家成員原則,還需要通過生态安全、環境完整性、環境風險預防、環境權利、發展權利、正義等在内的構成性話語來對國家的主權原則加以綠色化。再次,誰享有正義影響了享有什麼正義,即正義的主體影響了正義的内容。随着跨國正義的概念化,國家發揮作用的空間範圍被大大擴大,國家開始表現出一種跨國國家或全球國家形象,這為國家的國際國内行動(無論這個行動是通過多邊主義推進國際合作還是通過“全球思考本地行動”)提供了合理性,反過來國際國内行動的相互促進性又為環境國家的跨國正義形象提供了有效性。除了跨國正義,一些學者通過挖掘環境正義運動的思想遺産,提出了一種綜合社會運動、生态哲學和環境政治學相關主張的正義觀念:正義除了涉及到不同時空的人類之間環境利益和環境負擔的分配正義問題,涉及人類和非人類自然之間的生态正義問題,還涉及環境利益和環境負擔分配的結構性前提即程序正義問題(分配正義依托于程序正義,應當把承認、包容、商議、代表、參與等具有程序正義内涵的概念納入到正義中來,這就提出了民主的問題),以及涉及全球環境利益和負擔或環境風險分配的交往環境即交往正義問題(交往成為克服決策鍊失聯和失衡的關鍵,正義的實現有賴于一種公平和自由的交往情境),一種更加綜合多維的正義概念有利于國家潛能的發揮。最後,在國家如何作為推動實現正義上,一是發達國家必須帶頭減少人均排放量和人均生态足迹,同時協助南方建設環境能力,二是在國内層面推動民主程序改革以擴大主體的包容性、代表性和參與性,三是在國際層面推進旨在促進分配正義和交往正義的環境多邊主義合作,四是提供培育生态公民意識和實踐所需的條件與機制,促使生态公民的行動從私域擴大到公域,并尋求環境國家與生态公民之間的相互加強。

(二)改革民主弊端

環境國家作為公共受托人或作為跨國正義促進者的新角色給國家帶來了存續理由的變化,使國家成為能夠代表風險共同體的生态負責任的管治結構,這重塑了國家目的的基本框架。但如何實現這一新角色,需要借助民主程序。民主能否應對環境危機一直是環境政治學的核心問題之一。不同于環境威權主義的觀點,環境國家理論認為國家的民主非常重要,薩沃德(Michael Saward)提出環境國家就是民主國家,但民主程序需要在現有民主結構和民主機制的基礎上加以改革,即民主應當被進一步民主化。環境國家主張通過改革民主理念、推進商議程序、改進代表機制或者在更加現實的意義上促進參與民主,來實現風險共同體的包容性擴展以及推進環境正義的制度化進程。不論是何種民主改革,最終都離不開正義的實踐主體即生态公民的培育,因此,環境國家理論所設想的進一步民主化其實是一種使行政民主和社會民主相互促進的改革方式。

首先,對于為何要進行民主改革,環境國家理論認為自由民主(理念和國家)不能夠有效應對環境危機。對内,自由民主倡導的公民政治平等導緻了階級和性别的不平等并對公共環境利益無所作為;對外,自由民主有限的時間、空間、認識論和共同體視野,使得環境破壞和全球環境非正義成為新自由主義全球推進之後經濟發展的副産品。而自由民主國家無力糾正這些情況,因為其在包容性、代表性、問責制、利益平衡、決策機制均出現了民主赤字。自由民主國家不能保證也保證不了每個人擁有一個好的(綠色)生活,需要加以改革。其次,對于如何進行民主改革,在規範維度上埃克斯利提出用生态民主來改革(而非廢除)自由民主。不同于自由民主堅持一種服務于自身的民主觀念,生态民主是一個有着獨特規範性内涵的民主理念,整體看來,它是民主和正義相結合的産物,正義體現在它把非人類自然、未來世代和受影響的他者包容進一個擴展了的風險共同體之中,民主體現在它主張在決策過程中運用為了受影響者(for the affected)的民主原則來代表所有受影響者,并把這種包容和代表視為正義實踐的一部分。具體看來,它包含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在機制和程序上,用商議民主改革自由民主;在實質和内容上,改善民主的代表性以增進民主的包容性和參與性。除了從批判和規範維度對民主改革何以必要以及如何可能作出闡釋之外,一些學者提出從現實世界出發把視角轉向了參與民主,參與民主可以把生态民主設想的理想情境轉化為生活網絡,把商議民主設想的對立觀點的互相争辯和反思轉化為相似觀點的互相支持和集體行動,即較之生态民主或商議民主的話語政治導向,參與民主更能突顯環境問題的實踐政治導向進而增強可持續性行動的協調性和有效性。的确,在傳統代議制民主無法充分代表行動者或受影響者利益的情況下,以公民參與決策過程為取向的參與民主了成為西方國家民主改革的主要實踐策略。公民參與環境決策,能夠使國家環境功能的發揮能夠和國家的合法化結合起來,這種結合一方面可以為國家環境行動提供傳統意義上的合法性(民主參與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可以為國家環境行動提供社會學意義上的合法性(公衆的認同和接受程度),而且在參與民主基礎之上的參與式環境治理也日益成為一種以建構環境—國家—社會新型關系為目的的新治理模式。最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無論是生态民主、商議民主或參與民主何種民主改革方案,都以公民的綠色化以及公民的政治參與為前提。學者們試圖挑戰經濟自由主義和政治自由主義中傳統的自利行動者模型,提出國家應通過各種機制(包括通過法律賦予公民實質性和程序性環境權利、提供商議和參與機制、通過教育等等)來培育能夠在(全球)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中同時承擔起環境義務和責任的生态公民,并且鼓勵生态公民不僅作為道德公民還作為政治參與者參與現實環境政治,因為這是國家(跨國)正義理想能夠得以實現的民主基石。

(三)推動治理轉型

環境國家理論假定國家由那些願意捍衛環境價值和正義倫理的生态公民和民主代表組成,但那種公民和代表如何在現有的民主制度下産生,不能隻由規範論證來推論,而應該通過實際的民主實踐和真實的環境社會變革來證明。因此,在解釋了國家作為正義促進者的新角色和國家為了實現新角色而應當作出何種民主改革之後,環境國家呼籲一種新的治理。基于主體能力範圍有限性和環境問題廣泛性之間存在矛盾這一認識,國家既不可能成為環境治理的唯一主導行動者,也不可能被排除在外,對國家在環境治理過程中承擔的角色、發揮的作用以及對它與其它主體之間相互作用進行分析,使得環境國家理論可以借由治理來合理化自身。因此,盡管環境國家理論在方法論上可能表現出某種程度的國家中心主義,但在内容上它試圖突破國家中心主義和社會中心主義的二元對立,這就正如摩爾(Arthur Mol)指出的我們應當從夥伴關系視角來看待環境國家的回歸。國家并不是孤立的治理主體,而是通過與市場和社會的關系來加以理解的治理複合體。

首先,對于國家自身來說,在環境問題上,傳統的政府幹預通常在有效性(無法實現預先設定的政策目标)和合法性(對管理過程及其結果缺乏信任和認同)上存在不足,耶内克(Martin Jänicke)認為如果想要重新發現國家,必須推動國家從環境管理向環境治理轉型。從轉型的必要性來看,管理型國家的主要工具——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過分依賴于控制—命令模式、層級化和專家化組織,不能管理好複雜的、動态的、不可預測的生态和環境問題。從轉型的可能性來看,治理概念和治理理論的流行為重思國家提供了豐富的思想資源。米德克羅夫特(James Meadowcroft)通過對國家環境實踐的演進進行分析,提出環境國家解決環境問題經曆了從管理(中央—地方)到治理(向外、向上、向下)的轉型:從手段上看,從命令—控制型轉型為以市場為基礎的協商治理;從責任主體上看,從單一部門負責制轉型為把環境關懷納入各個部門工作的整合性負責制;從行動主體上看,從依靠政府轉型為商業和民間社會廣泛參與;從參與層級上看,從以國家為基礎轉型為加強國際合作。這一轉型的前後不是相互取代而是相互促成的關系,轉型導緻環境治理越來越成為國家行動和結構的中心。對于國家在環境治理上擁有或應當擁有何種能力,一方面在實證維度上,杜伊特(Andreas Duit)提出環境國家使得标示環境治理活動獨特領域的行政、監管、财政和知識等結構專門化了,對此他認為環境國家具有組織、規制、再分配和知識生産四個方面的能力,根據這四種能力所對應的環境表現他把西方工業化國家劃分為了建成、新興、片面、弱四種環境國家類型。另一方面在規範維度上,克裡斯托弗(Peter Christoff)提出以實現強生态現代化為目标的環境國家應當建構、發展和提升國家能力,具體包括交往、戰略、綜合和實施四個方面的能力,其中,交往能力指國家在促進并參與有意義的話語民主化上體現出來的能力。伍利(Olivia Woolley)在克裡斯托弗的基礎上提出了環境治理中存在交往型國家、指導型國家、協調型國家、執行型國家四種類型。指導型國家(steering state)呈現為一種治理網絡的聯合。值得指出的是,無論是知識生産、交往能力或是交往型國家、指導型國家,國家發揮作用的範圍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内部,而是指向了國家和社會的互動,這意味着環境國家的能力已經開始呈現為内源性能力和外源性能力的綜合。

其次,基于對環境國家問題跨行動主體邊界特性的理解,環境國家理論在把環境問題視作一個亟待解決的危機的同時,也試圖去發掘它推動多行動主體尤其是推動國家和市場協同轉型的潛力,畢竟環境國家的出場就是為了解決市場負外部性及其外溢以及為了對經濟社會變化作出政治回應。對于如何在治理過程中糾正市場的環境負外部性進而推動國家和市場的協同轉型,環境國家理論主張實施(反思性的)綠色經濟治理。不同于一些理論完全不考慮國家和經濟之間的關系,或者一些理論追求絕對的生态正義而忘記國家的經濟功能,環境國家理論認為國家作用的良好發揮要求國家實現環境和其它功能的協調,它反對那種為了環境而放棄經濟的激進主義去增長話語:環境功能與長期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繁榮有内在聯系,環境國家在經濟方面必須要與财政收入、資本積累密切聯系起來,用以轉變不可持續積累模式的綠色發展戰略是環境國家“國家性”(statehood)的重要定性和定量指示器,在更加積極的意義國家表現為一種綠色增長國家,環境保護正在成為經濟增長的源泉。在論證國家的綠色經濟治理何以必要的同時,為了應對可能來自自由主義者和資本主義批判理論家的質疑,環境國家論者試圖通過重新挖掘生态現代化這一話語的變革潛力來為國家的綠色經濟治理提供合理性說明。克裡斯托弗提出生态現代化存在強和弱兩種形式,它們在促進可持續性轉型的持久性和成果方面功效不同。弱形式是經濟—技術的生态現代化,一般意義上的生态現代化理論均屬于弱生态現代化;強形式是建制—民主的生态現代化,它把政治、社會和文化(意識形态)等内容也納入到理論當中,關注問題的國際方面。進行這種區分的背後,反映的是環境國家論者既不想放棄生态現代化帶來的現實益處,又想奪回激進環境運動對現代工業社會的批判,這樣一種試圖兼顧現實和理想的理論努力。借由強弱區分,環境國家論者把生态現代化解釋為一個包括強弱兩端以及強弱中間任何可能性的鍊條,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和不同政治體制類型的國家可以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和目标,來重塑本國環境—政治—經濟甚至與全球之間的關系,使其朝向更加可持續性的未來。在批判和規範維度上,埃克斯利認為,以強生态現代化為指導戰略的綠色經濟治理有利于維持社會的再生産條件、維護人類和非人類自然賴以生存的生态系統以及改善因新自由主義而導緻全球環境分配非正義:從特點上看,它是反思性的;從結果上看,它不僅不會導緻經濟收縮,反而會促進綠色經濟的增長,并且産生一些全球意義上的積極副産品,進而克服新自由主義的一些弊端轉向可持續的後增長型經濟。

再次,如何在治理過程中重塑國家和社會在環境問題上的公私邊界,環境國家理論存在兩種主張。當把環境問題解決作為目的時,一些學者在主體能力範圍有限性和環境問題廣泛性之間存在矛盾這一認識之上,主張建立一種基于合作原則的環境國家,環境保護的社會化成為環境問題解決的方案;當把社會作為目的時,一些學者在社會運動和國家權力之間存在不對稱性這一認識之上,主張建構一種批判性的綠色公共領域。持合作觀點的那部分學者認為,環境威權主義、自由市場環境主義和網絡治理等那些把單一主體作為環境問題解決方案的理論或實踐無法解決可持續性和社會正義問題,環境保護不可能是國家、市場、社會某一方的責任,合作才是共擔責任的基本原則。比如克洛普費爾即認為環境國家是對放松管制、去國家化以及公共任務私有化等思想或行動的一種回應,其核心是國家和社會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互動,特别是社會力量參與到環境決策過程中來,“受到各種非國家因素廣泛贊同和支持的強環境保護”是“合作型環境國家”的特征之一。而有部分學者則警惕這種合作可能帶來的負面結果,他們對綠色公共領域是否應當保持相對于國家權力的獨立性或對立性展開了讨論。比如德雷澤克等人一方面承認公共領域(盡管是對立性的)隻有在國家框架内才能獲得意義與架構,另一方面更加質疑國家正在使對立性的社會運動中立化,國家通過制度化手段拉攏/籠絡(co-opt)社會會使社會失去批判性和活力。而克裡斯托弗認為德雷澤克對社會運動去激進化的警告盡管重要,但隻要現代公共領域和現代國家是相互構成的,某種程度的接觸和參與或者制度化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拒絕,那麼綠色公共領域對國家環境決策及其結果的影響會急劇減弱。埃克斯利則持一個結合的觀點,她一方面認為活躍的公民社會和批判性公共領域是國家環境能力建設的支撐,另一方面認為國家和綠色公共領域之間必須保持創造性平衡,民主作為連接權力和人民并使其保持創造性平衡的程序,被綠色化之後可以實現綠色公共領域和綠色政治領導的結合。盡管目的不同,但不論是基于環境問題解決思路的合作型國家主張,還是基于保持話語批判性的綠色公共領域主張,它們都肯定參與對環境治理的重要性,正如斯坦伯格(Rudolf Steinberg)在規範維度上提出環境國家是一個社會參與的概念,國家不是專斷者,而是在社會辯論中扮演組織者、仲裁者、媒介者或者有決定性作用的參與者,國家依賴社會的共同作用。


三、中國生态文明理論與實踐對西方環境國家的超越

現有的環境國家研究主要以自由民主資本主義國家為邏輯起點和現實模版,開放性、延展性、适應性和有效性不足。中國作為全球生态文明建設的重要參與者、貢獻者和引領者,其關于環境保護的理論和實踐不容忽視。在正義、民主、治理三維議題上,中國生态文明的理論與實踐可以給環境國家提供新思想資源和新路徑思考。

(一)西方環境國家理論的本質和局限

環境國家同時把生态合理化和國家轉型作為目标,并使二者互為工具、互相促進,它試圖在高估國家和忽視國家之間,即在環境威權主義和生态無政府主義之間的中間地帶,尋求對國家的重新發現。因此,環境國家不是一個在面臨迫切的環境危險時以生存為第一訴求而建構的國家概念,也不是一個當環境風險仍局限在小規模社區之中以等級制為困境根源而建構的國家概念,而是一個在環境話語轉向生态現代化和可持續發展之後,以及當新自由主義在全球推進、環境危險/風險成為一種全球性存在之後,以共存和合作為核心訴求而闡發的行動主義國家概念。其所呈現出的追求普遍正義、改革民主弊端、推動治理轉型三維理論取向,是為了使國家能夠以公共價值倡導者、(國内國際)正義促進者、(國内)民主改革者、(多主體合作治理)轉型推動者的形象重回權力中心—國家既是一個敢于幹預、承擔重任的行動者,也是一個可以為跨層級、多主體商議、交往甚至行動提供機會的基礎活動場域。

考慮到西方環境研究中長期存在忽視國家的傳統,這種重新發現國家、把國家帶回到環境研究之中,重構舊問題、鼓勵新假設和論證新可能的理論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盡管具有一定的理論合理性,它卻很容易陷入一種實踐合理性不足的困境。

第一,融合了生态正義和社會正義、國内正義和國際正義的普遍正義觀念和實踐在西方不易實現。受西方生态哲學中經典的人類中心—生态中心二分法影響,環境國家理論無法回答在人類和非人類區别仍然存在的情況下如何應對人類和自然之間不對稱的且相互競争的價值觀念。由于身處不對稱國際政治經濟格局中的優勢地位,它無法真正站在國際範圍内環境非正義的承受方的立場去考慮問題,更不提和維持那種寄生性“超越”的政治經濟關系作鬥争。

第二,西方環境國家論者嘗試通過進一步民主來推進環境正義的制度化進程,此目标的實現離不開公民的綠色化和公民的政治參與。如何在政治自由主義權利話語以及經濟自由主義自利行動者模型下培育公民的自我克制、審慎、遠見、義務責任感、正義感、智慧等生态德性,僅靠改革和權力關系相關的民主話語和民主程序是不夠的。

第三,西方環境國家論者在借由治理來合理化國家時主要采取了外延擴展的論證思路。它通過擴展行動層級和行動主體,即通過引入外部力量,并通過國家(作為一個整體)和外部(國際外部、國内外部)力量的相互作用來為自身合理性作出說明,但它對國家如何在和外部的相互作用中保持權力中心地位,尤其是國家如何通過内源性能力的提升來駕馭、引導外部互動使其朝向合意方向,卻言之過少(或主要是從能力對應的環境表現來進行國家形态的類型學解釋,無益于内源性能力的實際提升),這可能會引發對其能力如何能夠匹配它發揮作用的橫縱層級的懷疑。

(二)中國生态文明理論與實踐對西方環境國家的超越

生态文明作為一個把關注點放在人與自然關系構型上的概念,于1978年由德國學者費切爾(Iring Fetscher)明确提出。中國的生态文明研究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它不僅植根于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也建基于中國共産黨和中國人民的長期實踐探索。環境國家作為一個把關注點放在國家的重新政治化上的概念,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末的德國,這一術語的逐漸被接受,是特定西方語境下政治社會變革和學術研讨之間互動的結果。在共同性上,中國生态文明理論和西方環境國家理論都肯定主權國家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的主體地位以及肯定國家(政府)在國内環境治理中的主導地位,它們在加強全球合作、發展綠色經濟和提升治理水平上的舉措上具有共識。但是生态文明和環境國家在有關正義、民主和治理的三維取向上存在着認知差異,生态文明理論與實踐認為:應在正義的價值追求中加入民生内涵,在正義的實現路徑上用“共同”取代“擴展”;要發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較之西方商議民主的優勢,着力培育“生态新人”;以治理為抓手,統籌不同領域形成系統的環境治理理念體系,立足内外場域構建共性個性并存的環境治理實踐體系。

第一,在正義的價值追求中加入民生内涵,在正義的實現路徑上用“共同”取代“擴展”。首先,不同于西方基于自然主義或生态中心主義的人本主義觀念,在中國“良好生态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中國生态文明踐行的是“環境民生論”,“在實踐中突出以生态民生為主要内容的整體性民生”。在正義的價值追求中加入民生内涵,除了可以增強權力的人民性,還可以在西方傳統的程序正義思路之外,提供一條用民生正義解決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的思路。其次,物質生産力水平和社會經濟制度決定了正義的範式及其實質,正義的标準和特定的社會生産力水平及其所有制關系有關。在存在治理隔閡(即知識、規範、政策、制度和服從隔閡)的全球環境治理領域,西方環境國家理論那種基于特殊主義的擴展主義行不通,應當用基于特殊主義的共同主義超越之。生态文明理論主張在共謀全球生态文明建設的過程中,用一種基于各國政治經濟建制的“共同的正義”取代“擴展的正義”。經過創造性轉化的新“天下”觀念、由天下觀念啟發而來的“命運共同體”理念、以及“共商共建共享”的新治理觀都是這種共同的正義觀念的體現。

第二,發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較之西方商議民主的優勢,着力培育“生态新人”。當民主過于注重話語機制和開放自由的交往,而缺乏實際的和政治的目标導向,這意味着一個能達成一緻共識的環境行動原則可能很難确立,一個幾乎不怎麼涉及共同體物質關系的民主改革很難對物質世界産生足夠的實質影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從中國“和”“中”思維以及中國傳統合和文化中生發而來,它強調共濟、協調、互補,意在在分歧之中通過充分對話達成一定共識,并建立起權力和權利之間的平衡機制,以适應現代化變遷對于穩定和發展、權威與民主的需要。它在廣泛性和包容性上,尤其在政府的回應性、政府的執行力、對現實矛盾的切實解決上,比西方商議民主具備更多優勢。生态新人不僅可以構成一種頗為有力的環境政治學動員話語,而且也可以提供一種文明建構的主體性需求與推動。隻有利用協商民主的優勢,在利益表達尤其是在利益協調和利益實現的持續過程中推動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才有利于在培育生态新人的同時實現基于最大公約數的合意的環境結果,對物質世界産生持久的實質影響。

第三,以治理為抓手,統籌不同領域形成系統的環境治理理念體系,立足内外場域構建共性個性并存的環境治理實踐體系。首先,在關注傳統生态環境維度的同時,統籌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四個建設方位的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形成治理主體“可開源”、治理過程“可持續”、治理手段“可多元”、治理客體“可共生”、治理結果“可分享”的廣義治理理念體系。其次,在此種廣義系統的環境治理理念體系之上,立足國内國外兩個場域,統籌國家治理和全球治理、融合關系治理和規則治理,依托環境公共物品的全球供給,在宏觀層面構建适宜于全球大多數區域的環境治理共性化框架,在微觀層面因地制宜構建适應于某一區域的環境治理個性化路徑,使共性和個性既有區别又彼此銜接,推動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共識彙聚和行動合力。最後,在推動環境治理理念體系和實踐體系互動轉化的基礎之上,形成經濟政治文化社會與生态環境協同共進、國内與國際攜手同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宏大格局。

環境國家以國家現存的基本政治經濟建制為前提,其理論與實踐本應具備一種曆史情境性、制度層疊性和動态差異性,如果把視野局限在西方工業化民主國家,就是自己給自己設限。如果環境國家把自己合理化為跨國國家,那麼它就應該認識到不同國家的經濟發展階段、政治經濟建制、環境曆史責任不同,差異性應當是環境國家的特性之一;如果環境國家以共存和合作為核心訴求,那麼和其它國家、和其它行動主體以何種形态共存、以何種方式合作,應當是國家所在的橫縱層級共同商量出來的,平等性和共同性應當取代中心性和擴展性成為環境國家行動的特性之一。環境國家的建設應當基于共同但有區别的原則,綜合本國的發展目标、發展方向、政治制度、經濟結構以及在全球政治中的地位和角色來加以推進。



石敬琳:《西方環境國家理論的生發、取向及其超越》,《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5期,第65-76頁。

石敬琳,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環境政治學、國家治理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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