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向陽:民法典對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基礎性作用

發布者:林昇發布時間:2023-12-27浏覽次數:10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快建設法治社會”“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将“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作為到2035年我國發展的總體目标的重要内容,為加快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明确了方向指引。作為社會治理的基礎性制度支撐,民法典在理念引領、主體構建、規則支持、模式保證等方面對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起着基礎性、保障性作用。

  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治理理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創新社會治理,要以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為根本坐标,從人民群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民法典通過對人民權利全方位的保護,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總則中“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從對整個法典的指引性角度,鮮明體現出權利保障的特征。在具體制度構建中,民法典遵照人的生命曆程,以人身權、物權、債權、親屬權、繼承權等全過程、立體式的關懷,保障自然人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的權利。在“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面系統關懷基礎上,民法典對人民權利的保護向生命前端和身後延伸。在前端,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後端,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隐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近親屬可以依法保護。同時,民法典也要求尊重他人權利,遵守、維護社會秩序。例如,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按照公平原則确定各方權利義務;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注意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等。

  以權能承認和有效監管相結合的主體制度推動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民法典承認非法人組織的主體地位,為個體和群體提供身份認可,使其獲得參與社會治理的資格。承認機關法人的民事主體地位,使國家機關能夠以平等民事主體身份,廣泛參與民事關系,如簽訂政府采購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等,實現政府行政治理的剛性與民事方式的柔性相結合。民法典以意思自治原則保障所有類型主體以訴求表達、權益維護等方式參與社會治理的權利:自然人自不待言;企業等組織可以依據内部章程規範自身行為;承認企業決議行為的效力;承認企業等組織體的規則效力,這種效力或體現為對内規則,如薪資、考勤、違規處理等,也可以體現為對外效力,如銀行機構對于失信行為的認定、商業支付平台對于客戶違約金的收取、網約車平台對于載客行為的規範,這為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支持各類主體積極以自治和協商方式參與社會治理的同時,民法典要求個體、組織的行為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實現對其有效監管。這些規定,對于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衆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起到基礎性作用。

  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提供全面支撐。通過自願(意思自治)原則,民法典确認自治性規則的效力,這鮮明體現在合同制度上。社會生活中各領域各樣式的合同,就是當事人之間的自治規則,而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包含公司章程、公司決議行為、合夥協議等)等都體現為合同或共同約定,相較于法律,這些自治性規則更具有針對性、靈活性、參與性,構成對正式立法的有益補充,扮演“軟法”的角色。民法典明确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将道德規範法律化,賦予德治以剛性,發揮其在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家庭和諧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如民法典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适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可見,民法典承認習慣和道德的規則效力。自治和德治都必須以法治為基礎,民法典承認自治性規範的前提是這些規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和強制性規定。民法典的核心價值是法治,體現了對生命健康、财産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的平等保護。民法典的物權、人格權、婚姻家庭、侵權等編以強制性規範為主,譬如物權的類型、監護義務不得抛棄、夫妻必須相互忠實等。綜上,融自治、法治、德治精神于一體的民法典,有效保障了基層社會治理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為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提供機制保障。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是新形勢下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的客觀要求。民法典作為基礎性法律,對于社會治理法治化的保障自是題中應有之義。社會治理社會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類社會組織、個人參與共治,二是對部分政府治理事項(如治安、公共安全等)、公共服務、基層治理等的社會化參與。于前者,民法典通過主體身份承認、對社會組織決議行為效力的認定等方式予以保障;于後者,社會組織通過合同承接公共服務職能已是常态,業主等對于小區公共事務的治理亦為民法典所保障。對于社會治理智能化,民法典一方面通過保護知識産權、對侵犯知識産權追究懲罰性賠償責任,鼓勵發明創造,為科技進步提供原動力;另一方面防止技術濫用和功能異化對社會造成損害,如在研制新藥、醫療器械、從事與人體基因和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中要遵守法律規定和倫理道德。社會治理需要回應信息化、數字化時代的新要求,針對社會領域的各類事項精準施策,由黨委、政府、社會組織、公民個體協調配合實現專業化治理。法律具有鮮明的穩定性、可預期性、引導性特點,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行社會治理是最專業的治理。民法典從人身到财産、從國有企業到民營企業作出全方位系統化的規定,為社會治理提供充足的專業化理念及規則依據;在促進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公民依法參與社會專業化治理的同時,通過保障交易自由充分發揮市場在公共服務中的作用,推動社會組織有序蓬勃發展和社會治理專業化能力提升,進而整體提升社會治理專業化水平。

  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具有基礎性、保障性作用。

 

  作者:餘向陽,系湖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基地研究員

文章來源:《光明日報》(20231117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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