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小武 周巍 柳光強:1927~1949 年中國共産黨财政工作的 “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及其影響

發布者:林昇發布時間:2024-03-29浏覽次數:37

摘要:中國共産黨财政工作中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強調人民政府以公共權力為依據,通過稅收籌集财政收入;同時,政府通過提供公共服務使廣大民衆受益。文章詳細闡述了土地革命戰争時期、抗戰時期和解放戰争時期的蘇區财政、邊區财政和解放區财政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的遵循,即如何以稅收的形式籌集财政收入,又将稅款用之于民的過程,并分析其對新中國成立初期政府财政政策的影響。這一時期的财政工作是中國共産黨百年财政實踐的縮影,其中貫穿的基本原則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充分彰顯了我們黨人民至上的基本理念、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以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

關鍵詞:中國共産黨的财政工作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以人民為中心

人民立場是中國共産黨的根本立場,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中國共産黨的根本宗旨,也是中國共産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産黨人的初心和使命表現為為中華民族謀獨立、為中國人民謀解放,并在黨的财政工作中得到了遵循和貫徹,集中體現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

稅收是社會成員分擔公共服務成本費用的一種形式,是資助公共服務供給的資金來源(劉京煥、陳志勇、李景友,2001)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強調政府以公共權力為依據,通過稅收籌集财政收入;與 此同時,政府通過提供公共服務使廣大民衆受益。其中的公共服務包括國防、行政管理、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環保以及基礎設施等服務,可以保障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政權運轉、提供經濟發展和起飛的基本條件、支持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群衆的基本生産和基本民生需要。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既是一個基本原則,也是一個曆史範疇,在不同曆史階段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既随着黨的主要任務和根本目标的變化而變化,又受一定時期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事業發展狀況和民生訴求的制約。本文主要研究1927~1949年間中國共産黨在财政工作中所遵循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及其對新中國成立初期财政工作的影響。

一、土地革命戰争時期蘇區财政工作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

蘇維埃政權代表工農群衆的利益。1931年11月5日,中央給蘇區第七号電《關于憲法原則要點》明确了蘇 維埃政府的基本性質:“蘇維埃全政權屬于工農兵及一切勞苦民衆”,目标在于“徹底的改善工人階級生活狀況”,“保證工農勞苦民衆有受教育權利,并保障青年勞動群衆的一切權利”(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 央檔案館編,2011) 。從蘇維埃政府的革命綱領看,沒收土地和分田、鎮壓反革命、改善工人和士兵生活、撫恤遭難烈士及被禍工農家屬、取消苛捐、解放婦女等,都體現了解放工農群衆、保護工農群衆利益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毛澤東非常重視土地和農民問題。他指出,黨要得到群衆的擁護,就得和群衆在一起,就得去發動群衆的積極性,就得關心群衆的痛癢,就得真心實意地為群衆謀利益,解決群衆的生産和生活的問題,鹽的問題,米的問題,房子的問題,衣的問題,生小孩子的問題,解決群衆的一切問題毛澤東,1991a)。正是在此背景下,蘇維埃政府的各項财政支出項目都體現出為民族謀解放、為人民謀福利的目标,堅持的原則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蘇維埃政府推行累進稅制,遵循“合理負擔、公私兼顧”的原則,通過稅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工農群衆利益。革命根據地建立後,政府通過稅收獲得經常性收入,即“取之于民”。1931年12月,中央政府公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稅則》,規定實行統一的累進稅制,具體稅種包括商業稅、農業稅、工業稅。各根據地随後相繼出台了具體執行辦法。1932年 7月,中央政府頒布了修訂的《暫行稅則》和 《土地稅征收細則》,降低了農業稅和商業稅的起征點,提高了稅率(顧龍生,2014),以通過增加财政收入保障戰争經費供給。1933年,中央财政人民委員部先後頒布了《關稅征收細則》《農業稅暫行稅則》《山林稅暫行細則》,标志着我們黨形成了比較完備的稅收政策,确立了以累進稅制為主的新型稅制,構成了蘇區政府“取之于民”的制度基礎。随後,一些地區先後開征了土地稅、商業稅、農業稅、貨物稅、傭金稅、特種稅、屠宰稅、店房地基稅、進出口稅或關稅、公益費等,大都按累進稅率征收,經濟能力強者多納稅、經濟能力弱者少納稅或不納稅,這就是“量能負擔、合理分配”的原則,體現了對工人、農民群體的照顧和保護,反映了合理負稅、公平負擔、公私兼顧的思想。

累進稅的實施既體現了蘇區政府在“取之于民”過程中遵循合理負擔的原則,也保障了前方部隊的作戰需要和蘇區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1931年8月,鄂豫皖區蘇維埃政府發布的第十二号布告《實行第二次蘇維埃大會财政經濟政策運動周》中指出:“蘇維埃累進稅是收有錢的人的稅。蘇維埃政府須有這種稅收,方能替工農群衆做各種有益事業。這種稅收是蘇維埃政府正确的财政來源。正因為累進稅的收入是供蘇維埃政府拿來為工農群衆辦有益的事。”(湖北省檔案館,1989)“蘇維埃政府必須極力幫助消費合作社的組織與發展。蘇維埃對于合作社,應給以财政的幫助與稅的豁免。”(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檔案館編,2011)為解決農民生産中的困難,中央國民經濟部發布訓令,要求所屬各級組織積極提供幫助。當時,蘇區購買了3萬餘斤棉籽等送給農民做種子。“為了發展蘇區經濟,擁(維)護工農群衆的利益,頒布合作社的條例,幫助和領導各地合作社運動,整理市政、修築道路,鋪設鐵路及汽車路,以便利交通;(建設)修治河道,修築堤防,以興水利,修農場,凡一切經濟建設事業,蘇維埃政府都一一興辦起來,使中國經濟無限的發展興盛,工農群衆個個享最大的幸福”(江西省檔案館、中共江西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1982)。這些都是蘇維埃政府通過财政手段促進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持經濟發展的早期形式。

蘇維埃政府還積極發展文化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為提高群衆文化水平,蘇維埃政府專門劃撥了文化教育支出款項。1930年3月通過的《閩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宣言及決議案》倡導“政府開辦各種高級學校以造就各種人材”,主張“實行免費教育”,要求“各縣教育經費至少要占全縣收入百分之二十”(江西省檔案館、中共江西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1982)。随後,蘇區的文化教育事業開始逐漸發展起來。1932年,湘鄂贛省“财政支出16.78萬元,其中軍隊從省庫支去9萬元,省級機關和醫院給養支去7.78萬元”(全國中共黨史研究會編,1987年)。蘇維埃政府還積極發展社會保險事業,推行醫療保險和社會救助計劃。1928年,江西省遂川縣工農兵政府的“臨時政綱”提出:“由政府設立養老院、育嬰院、殘廢院及病院”(江西省檔案館、中共江西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1982)。1931年7月,鄂豫皖邊區《紅色戰士傷亡撫恤條例》規定:凡因戰争犧牲、殘廢或緻疾病者,免除一切納稅,蘇維埃或農會管理的房屋不納租稅、完全免費住蘇維埃的醫院、其子弟有免費入學教育之權(湖北省檔案館,1989)。1931年11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對當時的社會保險作了規定:“由雇主相應付的工資之外,支付全部工資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數目做為社會保險之基金”;保險類型包括免費醫藥救助、失業津貼、殘廢及老弱者優恤金、嬰兒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工人家屬貧困補助金等(江西省檔案館、中共江西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1982)。總體上,蘇維埃政府的勞動保護政策涉及養老、工傷、生育、疾病、失業、住房等各方面,充分保障了蘇區工農群衆的基本權利。

總之,蘇維埃财政政策基本覆蓋了工農群衆生産生活的各個方面,體現了财政資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反映了蘇維埃财政工作服務工農群衆的政治立場。

二、抗戰時期邊區财政工作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

抗戰爆發後,發展生産、抗擊日軍成為抗戰時期黨和邊區政府的主要任務。從邊區财政收入來源看,抗戰初期主要依靠外援,稅收很少;抗戰中期,國民黨停止撥付軍饷後,邊區經濟陷入困難,黨和邊區政府開始重視稅收,提出發展生産、實行部分經費自給的方針;抗戰後期,邊區開展了大規模的生産運 動,公營經濟收入大幅增加,擴大了财政來源。

稅收是抗戰中後期邊區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陝甘甯邊區政府發布的《救國公糧稅收條例》《陝甘甯邊區政府稅收條例》《陝甘甯邊區貨物稅暫行條例》《陝甘甯邊區營業稅修正條例》《陝甘甯邊區農業統一累進稅試行條例》等,構成了邊區政府開展稅收工作的制度依據,在執行過程中也遵循合理負擔、公私兼顧的原則。邊區政府在收稅時充分考慮軍費與生産生活需要之間的關系,既要保障軍費開支,又考慮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認為,合理的稅收政策應兼顧以上兩個方面,做到“公私兼顧”“軍民兼顧”。為團結社會各階層一緻抗戰,中國共産黨主張盡量照顧各群體的利益,實行“有力出力、有錢出錢”的政策,極貧者予以免稅,其他群體按照财産等第或所得多寡實行累進稅制。同時,明确提出不應由地主、富農承擔全部賦稅,而應有由社會各階層共同承擔,工人、農民都應納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居民,不論工人農民,均須負擔國家賦稅,不應該将負擔完全放在地主資本家身上”(毛澤東,1991b) 。這一時期的合理負擔原則不同于土地革命戰争時期,反映了聯合抗日的需要。

(一)抗戰時期關于“取之于民”與“用之于民”關系的讨論

抗戰時期,中國共産黨人開始集中思考邊區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政策目标,強調“取之于民”的合理性在于“用之于民”。實際上,财政支持前方抗戰的目的是實現民族獨立與解放;财政支持邊區經濟建設是為了改善人民群衆的物質生活。1941年7月15日,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副主席戎子和在談到“邊區人民的負擔”時指出:“今天的一切負擔是用于争取民族解放,從事抗戰建國的事業,保衛與發展人民永久切身利益的;人民的負擔,均是由抗日政府供給前線軍隊,是舉辦了各項生産建設、文化教育事業的,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切為了人民”(太行革命根據地史總編委會,1987) 。1942年10月31日,董必武在《宗派主義在對黨外關系上的排外性》一文中指出:“共産黨除了群衆的利益,沒有其自身單獨的利益”(《董必武年譜》編纂組,2007 ) 。1941年11月,陝甘甯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1996) 在《邊區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政府從人民手裡拿來的每一文錢,我們都用盡一切方法,使它用在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保衛邊區的用途上。”“民生主義的任務,在于發展邊區國民經濟,改善人民生活,以提高人民對抗戰的積極性,并保證抗戰的物質需要”,“邊區的财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有道,用之得當”。

在中國共産黨人看來,“取之于民”的初衷在于“用之于民”,就是造福于民,而且造福于民的價值必須遠遠大于“取之于民”的部分。1942年12月,毛澤東在《經濟問題與财政問題》一文中較為系統地論述了“取之于民”與“用之于民”的關系:“我們第一方面的工作并不是向人民要東西,而是給人民以東西。我們有什麼東西可以給予人民呢?就目前陝甘甯邊區的條件說來,就是組織人民、領導人民、幫助人民發展生産,增加他們的物質福利,并在這個基礎上一步一步地提高他們的政治覺悟與文化程度。……隻有在做了這一方面的工作,并确實産生了成效之後,我們去做第二方面的工作—向人民要東西的工作時,我們才能取得人民的擁護,他們才會說我們要東西是應該的,是正當的;他們才會懂得他們如不送出糧草等等東西給政府,則他們的生活就不會好,就不會更好。”(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1993b)因此,政府向人民征稅的理由在于稅款最終是“用之于民”的,是為了幫助群衆發展生産、改善物質生活,是為了提高人民的政治覺悟和文化水平。毛澤東(1991c)讨論了“救民私糧”與“救國公糧”的關系,認為“救民私糧”應該優先于“救國公糧”,隻有先滿足了老百姓的私糧需求,才能向老百姓征取公糧、滿足政府的公糧需求。這也從側面體現了用之于民才是取之于民的根本歸宿。毛澤東在談到抗日時期的經濟問題和财政問題時強調,财政用之于民帶來的好處最好要大于取之于民的部分:公家極端困難時,要人民多負擔一點,也是必要的,也得到人民的諒解。但是我們一方面取之于民,一方面就要使人民經濟有所增長,有所補充。這就是對人民的農業、畜牧業、手工業、鹽業和商業,采取幫助其發展的适當步驟和辦法,使人民有所失同時又有所得,并且使所得大于所失,才能支持長期的抗日戰争。陝甘甯邊區财政廳廳長南漢寰19448月在《陝甘甯邊區的财政工作》中指出:财政收支和人民的關系極大,不僅我們收入的租稅是向人民取來的,而且我們的支出也是為了老百姓的。所以财政政策對人民生活與國民經濟起很大作用,财政收入可以操縱國民經濟,财政支出可以幫助國民經濟的發展,也可以摧殘國民經濟。”“歸納起來,邊區财政有兩方面作用:(1)存在鞏固與發展政權;(2)幫助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國财政科學研究院,2016)可見,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已經明确将人民繳納的稅款與公共服務受益聯系起來考慮,較為全面、深刻地闡述了邊區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間的内在邏輯關系。

(二)邊區财政支出“用之于民”的實踐

抗戰時期中國共産黨财政工作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集中體現在财政支出用于支持邊區政權運行、支持抗日戰争及經濟建設上。1937年8月的《抗日救國十大綱領》聲明了戰時的财政經濟政策:“财政政策以有錢出錢和沒收漢奸财産作抗日經費為原則。經濟政策是:整頓和擴大國防生産,發展農村經濟,保證戰時生産品的自給。提倡國貨,改良土産。禁絕日貨,取締奸商,反對投機操縱”(毛澤東,1991b) 。由此明确了當時政府的責任在于保護國家安全、支持經濟發展、改善人民生活、救濟失業人口、優待抗日軍人和軍屬、接濟遭受自然災荒的群衆等,既要支持戰争,又要支持生産、發展經濟、改善人民生活。1942年10月2日《新華日報》發表的《稅收工作》歸納了邊區稅收工作的原則與用途:“邊區對于稅政的原則,是取之合理,用之得當。邊區的稅收,隻有極少的數字,用之稅務行政,大部分都是用來支持極苦的抗戰,用來進行邊區内政治、經濟、文化的各種建設,為邊區各個層級人民謀福利”(廉介,1942) 。

整個抗戰時期,軍費支出占财政支出的首位,然後是經濟建設、文化教育、民政支出,這體現了财政資金的“用之于民”。邊區财政支持經濟發展的措施主要體現為支持農業、工業和商業發展,促進公營經濟、個體經濟、合作社經濟等多種經濟成分發展。具體說來,财政支持農業發展表現為開墾荒地,興修水利,獎勵植棉,改良種籽等;财政支持商業工業發展表現為獎勵商人投資,政府推出低利借貸,鼓勵發展工業生産,獎勵合作社發展;财政支持交通運輸業表現為财政直接投資交通設施建設。1940年11月23日,邊區中央局發布了《對财政經濟政策的指示》,明确了邊區政府解決财政困難的措施,原則上實行“統一領導、分散經營”的方針,由邊區政府發給各機關部隊一部分生産資金,再由各單位各自經營農工商業。為促進邊區經濟的完全自給自足,邊區于1941年出台了相關工業政策,比如政府創辦公營工業,增加工業投資。這些都是邊區财政支持經濟建設的表現。

推行社會保險是黨和邊區政府關心人民、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也是邊區财政資金“用之于民”的集中反映。1940年5月1日《新華日報》發表的《紀念勞動節并推動社會保險》一文中說:“所謂的社會保險,是注重救濟工人們因疾病、傷害、殘疾、老年等危險使他們喪失勞動能力時所遭受的損失,社會保險是一項最重要的社會政策。社會保險也帶來很多利益。”另外,邊區政府還開展社會救助等福利事業。根據地各級政府優待移民難民,解決移民難民的住宿、農具、吃糧等問題,都直觀反映了黨和邊區政府關心人民、改善民生。林伯渠(1996)《在陝甘甯邊區第一屆參議會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介紹了1937~1938年邊區政府直接關心民生的工作,包括待優抗日軍屬、慰勞前方戰士、救濟難民、撫恤殘廢、保育兒童等。抗戰時期,很多百姓流離失所,救濟和安置是後方的重要任務。1940~1941年,中央發布了《關于赈濟工作的決定》和《關于赈濟災難民的指示信》,依據受災程度分别向三邊分區、慶環分區、關中分區等14 個受災地區劃撥一定的救災物資,并以領取票據的形式發放赈濟糧款(中國财政科學研究院,2016) 。這些都反映了黨和邊區政府心系人民,将财政資金“用之于民”的曆史事實。

總體上,抗戰時期邊區的财政支出在支持前方抗戰的基礎上,促進了根據地的生産建設,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提高了民衆的文化教育水平和政治覺悟,真正體現了财政資金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

三、解放戰争時期解放區财政工作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

解放戰争時期,解放區的财政收入主要來源于農業稅、城市工商業稅、接管敵僞資産、發行公債、沒收官僚資本等。就農業稅來說,土地改革後,老解放區原來由地主、富農負擔的公糧田賦改為主要由農民負擔,同時适時改革了公糧征收辦法,将抗戰時期按累進稅率征收的公糧改為按常年産量的比例稅率征收。華北地區最先施行這一改革,并于1948年12月發布了《華北區農業稅暫行稅則》《關于推行農業稅則的決定》。新解放區的稅收政策不同于老解放區,沒有進行土地改革的農村地區實行減租減息,推行累進稅制,征收農業稅的重點是地主和富農,前者的負擔率為35%~50%, 後者為20%~40%(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中國農民負擔史》編輯委員會,1990) 。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1946年7月發布了《晉察冀邊區農業統一累進稅簡易辦法》,其他各解放區紛紛效仿。就城市工商業稅來說,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于1945年先後發布了《晉察冀邊區契稅暫行章程》《晉察冀卷煙統銷稅暫行辦法》《晉察冀邊區營業稅暫行辦法》《晉察冀邊區貨物稅暫行辦法》《晉察冀邊區所得稅暫行辦法》;合江省1947年4月頒布了《合江省貨物稅暫行辦法》;東北行政委員會于1947年頒布了《關稅暫行條例》,1949年2月頒布了《東北解放區煙酒專賣暫行條例》。這些辦法和條例都是解放區政府籌集稅款、“取之于民”的制度依據。由于抗戰後城市經濟蕭條衰敗,工商業稅收非常有限,尤其是老解放區的工商業稅收所占比重很小,各大城市相繼解放後,城市工商業稅才逐漸成為财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接管敵僞資産、發行公債、沒收官僚資本等是解放區财政收入的補充來源。

解放區人民政權的職能決定其财政支出的結構和目标。解放戰争初期,财政支出規模大幅增加,主要是因為當時軍費和行政費大幅增加,是人民解放軍人數和行政人員猛增的結果。當時解放區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務還是支援解放戰争,軍費占财政支出的 80% 以上,然後是行政支出、經濟建設支出、文教 衛生支出、救濟支出等。抗戰勝利後,為了應付國民黨可能發動的内戰,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主張發展生産、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毛澤東(1991c) 在《論聯合政府》中指出:“必須動員一切可能的力量,大規模地發展解放區的農業、工業和貿易,改善軍民生活。”同時,解放區政府積極資助文化教育發展,一般學校和文藝團體經費均由财政部門按定額定期撥付。解放區還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社會救濟支出,強調将一部分敵僞資産用于救濟災民難民。晉冀魯豫邊區政府1945年8月頒布的《新光複城市若幹具體問題處理辦法》規定:“為了逐步恢複工商業,使失業者迅速就業,救濟災民難民及貧苦勞動者的辦法是:‘将沒收敵人或漢奸之土地,分給貧苦農民。将接收敵僞之倉庫及沒收敵僞漢奸之 糧食中提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作為對貧苦市民及失業工人與雇員之緊急救濟。’”(華北解放區财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編輯組,1996) 這些實物救濟支出反映出解放區财政“用之于民”的政策取向。解放戰争後期,人民政府對于投降的國民黨軍政人員的安置費和遣散費的支出大幅增加,同樣反映了解放區财政“用之于民”的政策取向。

總之,解放區的财政工作支持了解放戰争的勝利,促進了解放區的經濟建設和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發展,同樣反映了解放區财政資金的使用遵循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體現了中國共産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四、1927~1949年财政工作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對新中國初期财政工作的影響

新中國成立初期,黨的财政工作基本延續了1927~1949年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人民政府代表人民群衆的根本利益,其财政政策必然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周恩來在《把我國建設成為強大的社會主義的現代化的工業國家》一文中指出:“我們的财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民的财政”(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1993a) 。

新中國成立之初,國家财政十分困難,人民政府建立了統收統支的财政體制,并建立起一套新稅制,試圖通過稅收籌集财政收入。1950年1月,中央政務院發布了《關于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和《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了新中國稅種的設置,包括貨物稅、工商業稅、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産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産稅、地産稅、特種消費行為稅以及使用牌照稅14種稅;并公布了《貨物稅暫行條例》《工商業稅暫行條例》;4~5月,财政部公布了關于印花稅、利息所得稅、特種消費行為稅、使用牌照稅、屠宰稅、房産稅和地産稅的7個暫行條例草案;6月,公布了《契稅暫行條例》;1958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至此,新中國的稅法體系初步形成,構成新中國成立初期人民政府籌集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的制度依據。1957年,新中國稅種調整為16種,包括貨物稅、商品流通稅、鹽稅、工商業稅、關稅、利息所得稅、城市房地産稅、契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屠宰稅、文化娛樂稅、牲畜交易稅、農業稅和牧業稅。

新中國成立後迅速實現了全國稅制的基本統一,保證了政府财政收入。1952年,稅收收入(97.7億元)占财政收入(173.9億元)、GDP(679.1億元)的比重分别為56.2% 、14.4%;1957年,稅收收入(154.9億元)占财政收入(303.2億元)、GDP(1071.4億元)的比重分别為51.1%、14.5%(劉佐,2019) 。總體來看,新中國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基于當時的政治經濟狀況,在原有稅制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由多種稅收組成的複合稅制,構成人民政權籌集财政收入的制度依據,對于促進全國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實施社會主義三大改造、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

新中國成立後,黨和政府延續了1927~1949年間通過稅收籌集收入的做法,同樣遵循“合理分配、量能負擔、公私兼顧”的原則,兼顧國家政治經濟建設與人民群衆基本生産生活的需要,服務國民經濟的恢複與社會主義改造。合理負擔原則集中體現在根據不同階段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分别實施累進稅制和比例稅制。1950年1月,政務院公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指出:“農民負擔遠超過工商業者的負擔,為使負擔公平合理,應依據合理負擔的原則,适當地平衡城鄉負擔”(财政部稅務總局,1987 ) 。同年2 月,政務院規定新解放區公糧的繳納比率為“不到農業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七。地方人民政府附加公糧不得超過正糧的百分之十五,即國家征收公糧一百石,地方附加公糧不得超過十五石”。1952年10月15日,毛澤東緻信譚震林說:“過去因負擔太重無以為生的農民,必須切實解決救濟問題;今年征糧必須不超過中央規定的比率,大大減輕民負。”(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2013) 政務院發布的《關于一九五二年農業稅收工作的指示》規定:“在解放區已經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一九五二年應施行統一全額累進稅制”(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1996a)。“一五”期間,對農業實行“增産不增稅”的政策。1958年6月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廢止了累進稅制,在全國範圍内統一實行分地區的比例稅制,繼續實行“穩定負擔、增産不增稅”的政策。按照1958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草案)》,農業生産合作社和兼營農業的其他生産合作社,以社為單位繳納農業稅;農業收入按常年産量計算征收;農業稅采取比例稅制,全國的平均稅率規定為常年産量的15.5%;此外,還作出了災年稅收優待和減免規定,“納稅人因農作物遭受水、旱、風、雹或者其他自然災害而減少農業收入的,依照受災程度,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中央檔案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2013) 。這一時期的農業稅沿用了解放區按常年産量征收農業稅的做法,體現了黨和政府對納稅困難農民的照顧,延續了解放區财政執行合理負擔的原則。

新中國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将稅款“用之于民”。新中國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争的供給、照顧生産的恢複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2008),這就明确了新中國稅收政策的具體目标—“用之于民”,用于支持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建設。在此背景下,中國共産黨對如何将有限的财政資金“用之于民”進行了探索。1951年5月4日,周恩來在《鞏固财政狀況,準備經濟建設》一文中提出:“今年的财政任務是:一方面要保證各方的急需,一方面要保證金融市場的繼續穩定。各方的急需,特别是抗美援朝的開支,必須保證。但也必須加以控制,否則若盡量開支起來,即将影響全國人民的生活。”(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1993a)1956年11月13日,毛澤東在《國家預算要保證重點建設又要照顧人民生活》一文中指出,預算資金是有限的,安排支出時必須進行合理壓縮,“以便既能保證重點建設,又能照顧人民生活需要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1996b)。在此指導下,新中國成立初期政府财政在統收的基礎上進行統支,參與社會再生産的全過程,從經濟建設到文化教育、衛生、科技、社會保障事業等,政府成為各項社會投資的主要主體。經過一五計劃,國家初步建成了工業化體系,針對國企職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醫療、養老、失業和住房等保障,體現了财政支出的用之于民

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社會救濟工作,救濟失業和遭受災荒的人口,直接反映了财政資金“用之于民”。周恩來在《統一财政和恢複經濟》一文中記錄了1950年黨和政府救濟災荒和失業的真實情況:“一九四九年中國遭受了嚴重的水災,受災面積達一億二千萬畝,災民四千萬人,包括情形最嚴重的災民七百萬人。今年在皖北和河南等地方又發生水災,災田仍有四千多萬畝。為了直接間接地救濟災民,中央人民政府在今年一月到九月支付了二十二億四千萬斤細糧,派出了大批幹部,采取了各種有效的救濟的步驟,使受災的人民得以安全地渡過了災荒。中央人民政府在一九五○年投資十幾億斤細糧,動員幾百萬人來興修水利,這是今年災荒減少并在全國得到豐收的重要原因之一。對于四十幾萬失業工人(其中包括一部分失業知識分子),中央人民政府和全中國人民一同進行了救濟。”(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1993a)

新中國成立初期,經濟基礎薄弱,各項事業百廢待舉,為加快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黨和政府建立新稅制籌集财政收入,資助各項社會事業,改善人民生活,充分體現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

總之,中國共産黨在土地革命戰争時期、抗戰時期和解放戰争時期的财政實踐,影響着新中國成立後财政事業的發展。這一時期的财政工作是我們黨百年财政工作的縮影,充分體現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閃耀着“以人民為中心”和“服務人民”的思想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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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單位: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會計學院

  甘小武;周巍;柳光強.1927~1949年中國共産黨财政工作的“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及其影響[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24,(01):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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